行军纪律规定兵行各按队伍依次而前无论道路平坦窄狭后队不得越过
行军纪律规定:兵行各按队伍依次而前,无论道路平坦窄狭,后队不得越过前队,违者,八旗兵鞭五十,绿营兵棍责四十,仍插箭游营。官兵沿途欺压民番,恃强买卖,掠财物,毁民房、淫污妇女者斩。兵行遇有草地方,当陆续行走,如有不顾队伍混行,致践踏草者,八旗兵鞭一百,绿营兵棍责八十。
战场纪律规定:战阵之际,听掌号击鼓鸣金为进止,如有闻声不进,闻声不止者,斩。归阵须奋勇前进,如有回顾畏缩交头接额私语者,斩。将军密传军令,如转传之人将其中要言私自增减,并将疑似之言添造者,斩。将军授紧密军令,如敢私告他人以致私扬误事者,斩。将军、参赞大臣、领兵提督、总兵等官密议军情时,如敢私行窃听,即系泄漏军机之人,犯者,斩。差往探听敌军形势,如有畏缩不往,诡称已到彼处,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探信不实,贻误军机者,斩。官兵杀良冒功者,斩。
乾隆十三年(),针对高级将帅糜饷老师现象日益严重,又特定将帅军纪三条:统兵将帅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具奏,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将帅因私忿妒嫉推诿牵制,以致糜饷老师,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身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惑人心,倾陷他人,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
制定军纪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士气,保证战斗力,使广大官兵知道与其伏法于误事之后,不如捐躯于临事之时的道理,从而牢固地树立死敌者荣,死法者辱的观念。但是,政治的腐败必然导致军纪的败坏。清朝中期,清军“一旦有事征发,其能知纪律,陷阵冲锋者,寥寥无几,不得不募民充勇以供调发”。
(二)军功
清军将帅战功卓著有特优叙者,由兵部覆议奏请随时酌定。其他有功官兵,由统兵将帅造册报兵部后,兵部核实功绩,分为五等。八旗官兵给印轴,称功牌。应授世职者移咨兵部,甄别授之,自云骑尉始按功递加。未至授世职者,由兵部注册,仍令图功,准其积算。绿营官兵第功议叙者,称功加。立一等功者,准功加一等,记录二次;二等功,加一级,记录一次;三等功,记录三次;四等功,记录二次;五等功,记录一次。立功多者,积算授世职。自提督有功加十等,至千总有功加二十四等者,皆准给一云骑尉。文官军功加一等者,准加一级。凡叙功不实者,依法惩处。
八旗官兵攻城,视城之大小,攻之难易,分等次授世职。凡攻寨堡,视其大小与城之等次相较而议功。八旗官兵攻克城堡,除授世职外,还以府、州、县、卫、所为等次给赏银。八旗官兵攻战时,敌人掘堑排栅坚固难克,有能越众前驱,众军随进克敌者,第一人赏银一百两,并咨吏部授世职。与敌交锋时,有冲锋在前,本旗大队随进克敌者,第一人赏银五十两,给本旗前进一等功牌。与敌对阵,八旗官兵力战,敌仍不退,执纛人有能鼓勇前进克敌者,第一人赏银一百两,并咨吏部授世职。遇水战时,八旗官兵能登敌舟杀敌有获者,视舟之大小分为三等。一等舟叙五人,第一人赏银二百五十两,并授世职。
绿营官兵用云梯攻城,分别等次授职。克府城者分五等,一等叙五人,第一人授参将。凡强敌在前,阵坚垒固,能倡众胜敌者,叙三人,第一人赏银五十两,授守备。遇水战,能超登敌舟有获者,分三等,一等舟叙四人,第一人赏银一百两,授都司。
清军官兵招降敌人和难民,也有军功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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