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同道合的人往往能够共同处事易于合作更好地完成事业如果相互嫉
志同道合的人,往往能够共同处事,易于合作,更好地完成事业。如果相互嫉妒,在人前总是一种唯我独尊的姿态,势必与人难以相处,渐渐会被疏远。
集思广益 至善法规
(是曰:)韩子曰:“释法术而以心理,尧舜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忘善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执规矩,则万不失矣。”
(非曰:)《淮南子》曰:“夫矢之所以射远贯坚者,弓弩力也;其所以中的剖微者,人心也。赏善罚暴者,政令也;其所以行者,精诚也。故弩虽强,不能独中;令虽明,不能独行。”杜恕曰:“世有乱人,而无乱法。若使法可专任,则唐、虞不须稷、契之佐,殷、周无贵伊、吕之辅矣。”
(正论:)韩非子说:“让人各按自己的意思去解释法术,就是尧、舜在世也不可能让人看法一致;舍弃圆规和标尺去度量,就是奚仲这样的工匠也造不出车轮。但如果让只有中等才能的国君按法规治国,让拙笨的工匠用规尺造车,都会万无一失地成功。”
(反论:)《淮南子》中说:“箭头之所以能射穿坚硬之物,是因为它借助了弓弩的力量,至于射中目标并使之损坏的根源还在于人的心念。奖善罚恶是政令的职能,而政令之所以能得以执行的根源,还在于人的努力。所以,弓弩虽强大有力,但没有人的参与,也不会射中目标;政令虽然严明,但没有人的推行,也不会自动生效。”杜恕说:“世上有犯上作乱的人,但没有杂乱无序的制度。如果法律靠一个人就能执行,那么唐尧和虞舜就不会用后稷和契了,商王和周王也不会用伊尹和吕尚辅佐自己了。”
如果法律按某个人的意愿去制定和执行,必定会因各持己见而无法实施,所以规章制度的制定重在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这才能让颁布的法律更健全、更完善。同时,由于法律符合了众人的要求,执行起来也十分顺利,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阻力。
事预则立 不预则废
(是曰:)虑不先定,不可以应卒;兵不先办,不可以应敌。《左传》曰:“预备不虞,古之善政。”
(非曰:)《左传》曰:“士谓晋侯曰:‘臣闻之,无丧而戚,忧必仇焉;无戎而城,仇必保焉。’”《春秋外传》曰:“周景王将铸钱。单穆公曰:‘不可。古者天灾降戾,于是乎量资币,权轻重,以振救人。夫备预,有未至而设之,有至而后救之,是不相入也。可先而不备,谓之怠;可后而先之,谓之召灾。周固羸国也,天未厌祸焉,而又离人以佐灾,无乃不可乎!’”
(正论:)事先不做充分准备,就不能应对突发事件;军队不事先武装,就不能应战。《左传》中说:“高明的执政者,都善于防患于未然。”
(反论:)《左传》中说:“晋国大夫士对晋侯说:‘我听说没有丧事却悲伤,忧愁就会到来;没有兵患就筑城,国内就易有动乱,内敌必然据此顽抗。’”《春秋外传》记载:“周景王要铸造钱币。单穆公说:‘不行。古代天灾降临时,才增制钱币,权衡轻重,用来救灾。有时灾祸还未出现就准备措施;有时灾祸发生后再去救助,两者都是有规律的,不可等同起来混为一谈。可以预先做的没做,这叫懈怠;可以事后做的却提前做了,这叫招灾。周朝本来是弱国,上天降灾没有穷尽,但现在又加重灾祸使百姓离心离德,这恐怕不妥吧?’”
能够在事前有充分的准备,并预测事情进展中可能遇到的困难,这样便能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应对自如,从而能够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但未雨绸缪也是要遵循适度原则的,如果投入过多的人力、财力去防患于未然,就可能会有得不偿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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